众所周知,淫秽色情信息向来受到公安部门的重点打击,这些不良信息对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会造成巨大的危害,有些青少年甚至在不良信息的影响下走上犯罪道路,因此我们国家对制作、传播这类信息的行为是零容忍的,那么这种犯罪行为会受到什么样的刑罚的呢?我们就通过“麻豆传媒”一案来说说。
基本案情:2021 年 1 月起,我国境内的犯罪嫌疑人孙某、罗某等利用境外聊天软件与涉黄 App“91视频”和“ 麻豆传媒 ”的工作人员联络,双方一拍即合。同时,确定拍摄剧本、片酬,之后由孙某、罗某等组织人员进行拍摄。被抓获时已经拍摄淫秽视频 50 余部 ,牟利 500 余万 元,总点击量共 400 余万次。
大家都清楚,孙某、罗某,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制作、传播、贩卖色情影片,已经涉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那么什么是淫秽物品呢?这一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七条给出了明确定义,所谓淫秽物品的范围:是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其中最典型也是最常见的就是黄色图片、视频、漫画等。
那么一旦涉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会被处以怎样的刑罚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从上述案情看,孙某、罗某等人制作的色情视频传播范围广、非法获利金额巨大,根据两高2004年的司法解释,会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前车之鉴,不可不察。疫情当下,各行各业都很艰难,但即便如此也不应为赚钱突破道德底线甚至触犯刑律,最终落得锒铛入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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