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全国人大代表朱征夫再次呼吁取消寻衅滋事罪,相关话题冲上热搜第一。
朱征夫表示,寻衅滋事罪的存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惩治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对于一些无故寻衅、滋事,情节严重的行为,有一定惩戒价值。但寻衅滋事罪的种种弊端时刻侵蚀着法律的根基,其模糊性不仅会影响人民群众对权利义务的合理预期,也会导致执法机关选择性执法。
是否应该取消寻衅滋事罪?
网友观点不一
去年,朱征夫也曾呼吁,建议适时取消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是从1979年刑法流氓罪中分解出的罪名,在实践中,该罪名逐渐沦为类似于流氓罪的新的“口袋罪”。
寻衅滋事罪是否适应中国新时代的发展是法律界近年来讨论的焦点。
此前,全国政协委员、广东省律师协会会长朱征夫表示,寻衅滋事罪罪名存在明显的缺陷与该罪名有关的概念过于模糊有关。这样的现状不仅对现实中的司法实践构成困扰,也极容易被滥用,造成社会过度刑法化。
朱征夫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表示,寻衅滋事罪存在体系上的逻辑缺陷,应该适时取消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是否取消,一些网友表示支持朱征夫的观点。
“锦鲤六宝”认为:口袋罪,啥都能往里面装。
“七片清叶”:口袋罪早该取消了。
“胡XX在北京”:支持这个提议。这个罪当初提出,恐怕就是为了“方便”,“我说你是你就是,不是也是”。
不过,也有网友表达了不同想法。
“Ross是罗斯”:取消可以,但是一定要有相应的法律补充。
“辙欢贪泉”:赞同。是不能取消,要像处理流氓罪一样,进行细化分拆,既满足管理问题,又避免因为模糊滥用。
“匿水易”:但是,肯定是得先完善补充再取消吧。
“御史在野” :寻衅滋事罪已经是最后仅存的可以威慑灰色犯罪分子的罪名了。比基层素质更可怕的是基层流氓素质,你有个口袋罪,基层还敢抓人。你连口袋罪都没了,更不敢抓人了。
评价异地执法涉嫌“寻衅滋事”?
是否涉及公民正常表达对公权力的建议或批评?
就在今年年初,山西男子庞某某连发三文质疑山东沂南交通执法大队执法违规后,因“涉嫌寻衅滋事”被跨省抓捕一事也曾引发关注。
据说,目前当事人已经被取保候审,但这事在网上也引发讨论。
2月17日,庞某某获取保候审释放,他们将坚持做无罪辩护,下一步会继续向公安机关申请撤销案件,向检察机关申请法律监督。
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黄洪连说,像类似的案例,以往每年都有发生。究其根源,在于寻衅滋事罪包括的犯罪行为类型太多,种类多了,决定这个罪名可能会被大量适用或被“过度滥用”。
构成寻衅滋事罪要件很多,在司法解释中主要有四大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而在《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于“寻衅滋事”还有更多的特定条件或解释。
黄洪连认为,这就导致两种情况发生,一种是“用起来特别好用”,一种可能就是执法者“滥用”。
“寻衅滋事一旦规定笼统、模糊,就容易导致执法者对是否涉及寻衅滋事尺度把握不好,会出现用起来特别好用的情况,还有一种就是‘滥用’。”
黄洪连表示,山西庞某某在网上评价山东沂南交通执法大队执法,导致涉嫌“寻衅滋事”被跨省执法,就很容易被大家认为是引发“限制了公民正常对公权力的建议或批评”的权利,这也是为什么这些年学者、专家呼吁取消寻衅滋事最主要的原因。
寻衅滋事是什么罪?
对于执法者执法尺度或“自由度”很宽泛?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全球总部合伙人马晓胜说,说起寻衅滋事罪,其实最早就是“流氓罪”。
通俗上说,“没事找事”、“随意殴打”、“骚扰别人”、“毁坏财物”、“公共场所闹事”等行为,达到一定程度就是寻衅滋事。
“刚开始时,‘流氓罪’对当时社会犯罪行为有一定震慑作用,尽管后来成了寻衅滋事罪,但随着我国法律以及法治越来越健全,这种罪名已经有点跟不上时代发展。”
马晓胜认为,寻衅滋事罪在其他刑法以及我国治安处罚法中都有相对应的法律规定。
马晓胜表示,法学界为何现在对寻衅滋事存疑,主要是寻衅滋事是一个“兜底”罪名,规定很模糊,对于执法者的执法尺度或“自由度”很宽泛。
结合之前承办过的案例来看,比如几个人大打出手的情况下,有的案子定了“故意伤害”,有的定了“聚众斗殴”,如果情节都够不上这些罪,最简单直接的也可以先定“寻衅滋事”。
“任何刑法的罪名都有着严格的制定程序,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需要严格比照刑法进行评价,但现有法律规定对寻衅滋事的描述很笼统,从法律层面或从社会大众常理认知上来说,应当让这个罪名更清晰,更准确,执法者在适用时亦不可随意扩大适用。”
对于是否取消,马晓胜个人认为,其实在我国法律以及法治发展过程中,也有之前的相关规定因不符合社会发展规律或与宪法相违背最终被废除,例如早些年的“劳动教养制度”。
另外,我国在健全法制的发展历程中,也会根据时代发展产生新的法律规定,最高检、最高法、人大常委会等一直在调整、修订相关的法律法规,例如近些年出来的“高空抛物”等案件的法律规定。相信社会进程的推进一定会在相关法律法规上呈现出来。
律师观点不一
有人认为可以取消有人觉得存在有必要
还有很多网友认为,如果取消寻衅滋事罪,是否会造成法律上对犯罪行为的打击“漏洞”?
黄洪连认为,从目前我国的相关法律上,比如刑法、治安管理法等都有“寻衅滋事”相对应的条款或可进行扩张解释,以实现法网密度。
比如“贴身跟踪”,之前规定“跟踪”多少次会涉及到“寻衅滋事”,但其实在过去很多案例中,这种行为也会以治安处罚法相关规定来结案。
马晓胜律师认为,从学法律的人角度出发,赞成取消寻衅滋事罪。
不过也有律师提出了不同看法。
采访中,也有一位律师认为,取消寻衅滋事罪的呼吁没有一定的根据,“我觉得寻衅滋事的定义很明确。”
该律师说,寻衅滋事罪有存在的必要,比如对故意寻衅滋事的行为,追逐拦截他人、无端惹是生非、或者说故意殴打但是没有达到轻伤程度的,有必要涉及这个寻衅滋事的罪名。“这些行为很难有相应的罪名来定罪,我个人还是认为有存在的必要。”
寻衅滋事罪该不该取消?您有什么想法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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