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草榴社區 » 技術討論區 » [BBC 2023-3-2]中国两会:人大代表朱征夫持续提议取消寻衅滋事罪 “定性严重缺乏严肃性”
本頁主題: [BBC 2023-3-2]中国两会:人大代表朱征夫持续提议取消寻衅滋事罪 “定性严重缺乏严肃性”字體大小 寬屏顯示 只看樓主 最新點評 熱門評論 時間順序
教-授


級別:風雲使者 ( 13 )
發帖:50584
威望:5512 點
金錢:4188 USD
貢獻:18000 點
註冊:2016-10-25

[BBC 2023-3-2]中国两会:人大代表朱征夫持续提议取消寻衅滋事罪 “定性严重缺乏严肃性”

2023年中国两会将于本周末开幕,中国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律师朱征夫再次提出取消寻衅滋事罪引发关注。寻衅滋事罪在中国已经存在数十年,因一直被视为惩罚异议人士的口袋罪而备受批评。

多次呼吁

据中国媒体报道,全国人大代表朱征夫再次呼吁取消寻衅滋事罪并表示,这项罪名的存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惩治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对于一些无故寻衅、滋事,情节严重的行为,有一定惩戒价值;但该罪名种种弊端时刻侵蚀着法律的根基,其模糊性不仅会影响人民群众对权利义务的合理预期,也会导致执法机关选择性执法。

他在接受《财新》采访时称,“尤其是近年来大量网络发言者也被按此罪名定罪,严重侵蚀了言论自由的边界;且各地执行标准很不统一,定性严重缺乏严肃性,损害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减损人民群众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仰。”

朱征夫2008到2022年期间曾两度当选中国全国政协委员,期间一直呼吁取消该罪。他今年年初在广东当选第十四届中国全国人大代表。

《四川观察》曾在其微博征集网友对该罪名的态度,结果超过七成网友不赞成取消。目前,该微博调查已无法显示。

网络上留存的档案显示,支持取消该罪的网友认为,自己不会惹事,所以不赞成取消。

微博网友“阿宅也要努力啊”说:“因为我极有可能称(成)为被寻衅滋事的对象,毕竟我又不会寻衅滋事别人,我总要有点什么保护自己吧。”

但也有网友持不同看法。网民“牛背上有只鸟”说:“他们居然觉得自己不会惹事,就不会寻衅滋事。”

但凤凰网就"寻衅滋事罪"是否应该取消进行的调查显示,截至3月2日下午18时,支持取消该罪的比例近八成。

寻衅滋事罪与典型案例

中国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包括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寻衅滋事罪在执行过程中经常被批为口袋罪,一直被外界认为是中国政府打压异议人士的工具,不少维权人士和律师都曾被判此项罪名。

2015年,中国维权律师浦志强被认定“煽动民族仇恨罪”、“寻衅滋事罪”罪成,两罪并罚,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刑三年。

他被视为干犯“寻衅滋事罪”的微博包括对中国连任全国人大代表次数最多者申纪兰,以及中共领导人毛泽东嫡孙毛新宇的批评。

2020年,中国公民记者张展因“寻衅滋事罪”被判有期徒刑四年。此前在网络上流传、经过张展律师确认的起诉书显示,她在5月1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

检察院在起诉书中称,张展在2月3日进入武汉,多次通过微信、Twitter、YouTube等网络媒介以文字、视频等方式“发布大量虚假信息”,并接受境外媒体采访。

“执法者任意处罚别人的借口”

寻衅滋事罪源于“流氓罪”。1997年中国修改刑法,废除了流氓罪,将其拆解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等。但寻衅滋事罪则延续了“流氓罪”过于宽泛的特点。

法学博士、原美国律师协会法治项目中国主任虞平对BBC中文指出,寻衅滋事定义过于宽泛、不够明确,应该被废除。

“当执法部门想惩罚一个人的时候,就用这个寻衅滋事,现在寻衅滋事使用的方法和范围都跟过去流氓罪有高度一致性,寻衅滋事罪变成流氓罪的替代品,”虞平说。

虞平还指出,朱征夫提出来要取消,非常及时而且有针对性,因为中国的执法部门可能会用这个罪针对不服政府管理的人。“这个罪如果继续存在下去,会严重侵犯公民的自由,寻衅滋事涉及公民的言论自由和游行示威集会自由,这是跟宪法相违背的。”

虞平说,这个罪名造成人人自危,谁都有可能被政府定义为寻衅滋事, “我不相信有人说这个罪名存在是安全的,可能哪一天你对政府不满了,他就说你寻衅滋事把你抓起来了。”

他还指出,刑法里打人的有伤害罪,有破坏公共秩序,再弄一个寻衅滋事罪没有必要,只是给了执法者一个任意处罚别人的借口。

                随手一赞,手留余香

赞(69)
DMCA / ABUSE REPORT | TOP Posted: 03-03 10:21 發表評論
.:. 草榴社區 » 技術討論區


電腦版 手機版 客戶端 DMCA
用時 0.01(s) x3, 11-01 15: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