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夕:公募基金最近的 “离职静默期” 改革是进步,但并没有解决最根本的问题:
基金经理和基民的利益不一致,前者主要还是赚管理费。
所以,我建议:
可以把基金经理的年收入拆成两份:比如年收入 200w,可以把薪酬拆成 40w(20%)和 160w(80%)两部分。
其中,40w 部分作为日常薪酬发放;160w 部分强制投入到自己管理的基金中,每年年底结算。
如果该基金经理年末是赚钱的,比如赚了 10%,他的第二部分收入就是:160w*110%。如果年末是亏的,那就跟买 ta 基金的基民一起亏。
否则,大家利益都不一致。
基民只能依靠基金经理的职业道德,指望他们可以尽职尽责管理好自己的钱 — 你把自己的钱托付给别人,却只能指望别人道德高尚,这本身就很扯。
只有基金经理敢把自己年收入的八成以上,投入到自己管理的基金里,跟基民同赚同亏,才有说服力。
不这么改革,谁敢买主观偏股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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